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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事项主项: | 对企业开展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 |
|---|---|
| 监管事项子项: | 对企业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的行政处罚 |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无 |
| 类 型: | 第三类 |
| 监管部门: | 商务部 |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 主管司局: | 服贸司 |
| 设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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