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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主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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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子项: | 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类 型: | 第二类 |
监管部门: | 商务部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主管司局: | 消费促进司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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