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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事项主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
|---|---|
| 监管事项子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处罚 |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 类 型: | 第二类 |
| 监管部门: | 商务部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主管司局: | 消费促进司 |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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