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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主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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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子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类 型: | 第二类 |
监管部门: | 商务部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主管司局: | 消费促进司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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