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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主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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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子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处罚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类 型: | 第二类 |
监管部门: | 商务部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主管司局: | 消费促进司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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